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經甲方攜回審閱3日
甲方: (簽章)
乙方: (簽章)
立約人 (消費者)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為殯葬服務,經雙方合意訂立契約,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本契約係由甲乙雙方訂定,由乙方提供 (以下稱被服務人)之殯葬服務。
第二條
乙方依本契約所提供之殯葬服務項目、規格與價格, 提供殯葬服務實施程序與分工。
第三條
本契約總價款為新臺幣 元整,甲方應支付予乙方,作為提供殯葬服務之對價。
甲乙雙方議定簽約時,甲方繳付新臺幣 元,餘款新臺幣 元,經雙方議定於全部服務完成時繳納。
甲乙雙方議定付款方式如下:以□現金□刷卡□其他方式: 。
乙方對甲方所繳納之款項,應開立發票。
第四條
本契約總價款不包含下列行政規費:
1、 。
2、 。
3、 。
第五條
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時起,應即依本契約提供殯葬服務。
乙方提供接體服務者,應填具遺體接運切結書予甲方。
第六條
乙方於提供殯葬服務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議定完成之殯葬服務項目或商品無法提供時:
□甲方得依乙方提供之選項,選擇以同級或等值之商品或服務替代之。
□甲方得要求乙方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退款時,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七條
本契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契約履行完成時止。
第八條
本契約於乙方履行全部約定之服務內容,並經甲方於殯葬服務完成確認書上簽字確認後完成。
第九條
服務項目或物品數量,於服務完成後,如有未經使用者,甲方得退還乙方,並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 (前項退款如有總價與分項總和不符者,該分項退款計算方式應以兩者比例為之。)
第十條
乙方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甲方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甲方得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並要求乙方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乙方不得異議。甲方並得向乙方要求契約總價款 倍(不得低於二倍)之懲罰性賠償。但無法提供服務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服務後,甲方終止契約者,乙方得將甲方已繳納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剩餘價款應於契約終止後七日內退還甲方。
第十一條
乙方因簽訂本契約所獲得有關甲方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二條
雙方因消費爭議發生訴訟時,同意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三條
本契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收執乙份,乙方不得藉故將應交甲方收執之契約收回或留存。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代表人: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